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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制定下发了《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5〕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我局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今年需要开展新一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二、上位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此次纳入清理的文件共21件,其中废止文件6件,继续保留15件。关于6个文件废止的说明如下:
1.《丽水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丽市监〔2015〕21号)
废止理由:《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2.《丽水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丽市监〔2018〕23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是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文件规定的重点工作具有阶段性时间要求,规定的总结提高阶段即2020年1月至12月已经结束。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已实施,对于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3.《丽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规范》(丽市监〔2019〕70号)
废止理由:文件制定依据之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施行之日被废止。文件制定依据之二的《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于2023年7月12日《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中被废止。此外,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没有必要就餐饮业明码标作特别规定。
4.《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规定》(丽食药监〔2020〕1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将专利侵权赔偿纠纷、商标侵权赔偿纠纷、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纠纷等与消费者消费纠纷混同,与法无据。文件规定的纠纷受理、答复时限等规定也与现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相冲突。
5.《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办案有关事项暂行规定》(丽市监〔2020〕83号)
废止理由:根据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丽编委〔2019〕49号),莲都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属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派出机构,该文件是基于上述依据制定的。2022年,《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有关领域市区执法层级调整的通知》(丽编委〔2022〕31号),将“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派驻莲都区的执法机构划归莲都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职责一并划转”,根据这一规定,该文件制定依据失效,故废止该文件。此外,该文件规定区执法队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执法和作出执法决定,以市局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使用市局公章,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涉及诉讼由市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规定也与现实做法不符。
6.《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丽市监〔2023〕103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规定市场经营主体登记许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上述内容与现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规定相冲突。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为每隔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结果的公布,主要内容为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决定修改但暂时有效的文件目录,为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特别是为了尽快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文件,不设置30日的宽限期,经我局负责人集体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